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包装食品供应商在流通、发布与供应环节中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发布及供应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网络交易平台。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第二章 供应商资质要求
第四条 预包装食品供应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可依法进行备案),并在有效期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条 供应商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鼓励供应商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章 产品标识与信息发布要求
第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供应商在产品介绍、广告宣传、电商页面等发布信息中,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预包装食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预包装食品发布信息,应当包含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产品标签实物图或电子版、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关键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四章 供应过程控制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保证预包装食品在贮存、运输、供应过程中的安全,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销售散装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
(二)发布虚假食品信息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贮存、运输预包装食品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
第十四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